冶金集团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其中,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胶片、录像带、录音带等及涉及国家秘密的产品。本公司国家秘密载体还包括文件、技术资料和设备、产品实物。
第三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应遵循“严格管理、严密措施、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部门(以下统称涉密部门)。
第五条 对上级机关下发密级文件的管理
5.1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涉密文件管理人员,应对上级机关下发的密级文件负责拆封、清点、登记,并根据密级文件所标注的密级、保密期限进行编号,填写《文件阅办单》,按密级要求和主管领导的批示,在知悉范围内进行文件传阅,并填写《秘密载体发文登记薄》(见附件一);
5.2 涉密文件管理人员在传阅密级文件时,应在发文登记薄上注明知悉人员签收、归还时间;知悉人员阅读、视听密级文件,不得超过三日;知悉人员对密级文件的管理在限定阅读时间内,暂不处理时,应随时放入密码文件柜锁好,不得放在不加密码柜的任何地方;
5.3 密级文件传阅中,知悉人员之间不能横传文件,必须履行文件传阅签收手续,涉密文件管理人员随时登记与注销,并做好文件的阅办催缴工作,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4 涉密文件管理人员按档案管理要求每年对密级文件按年度、项目、内容进行分类、立卷、归档;
5.5对开会带回的涉密文件,按归口分别交党办、行政办公室,涉密文件管理人员登记,不得私自拆封留存。
第六条 公司内自制密级文件的管理
6.1公司内自制的密级文件,是指公司内部形成的文件、军工产品项目发展规划和军工生产、科研、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或反映公司在一个时间内生产、科研的总结报告以及反映公司的的全面生产、科研的总结报告等密级文件;
6.2涉密文件管理人员应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打印机上进行采集、处理、打印密级文件;
6.3 自制的密级文件,应根据密级文件所标明的密级、保密期限,按照本公司《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负责标志、编号,填写《秘密载体发文登记簿》(见附件一),并按照要求进行发放、回收、保管;
6.4 涉密文件管理人员,对密级文件应按年度、项目、内容进行分类立卷归档。
第七条 党办应按照本公司《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密级文件进行检查,并按时向集团公司党办清退。各单位每年三月份清退上年度下半年文件,九月份清退本年度上半年文件。集团公司对需脱密、销毁的密级文件,应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销毁。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第八条 涉密部门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具体人员的范围。
第九条 凡允许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得擅自扩大秘密事项的接触范围。
第十条 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可以改变下级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和知悉范围。
第四章 秘密载体的登记与传递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含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的收发、传递,严格执行《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上级文件,资料等,公司密级文件管理人员负责拆封,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收文薄,附文件阅办单,由主管领导阅批。
第十三条 在文件传递过程中严格履行传递手续,填写发文登记薄,并逐一签字。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准通过普通邮政进行传递,确需传递,必须包封好,经机要交通投递。
第十五条 未经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或寄运至境外。
第十六条 涉密文件、资料不得携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随身携带外出的需填写《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见附件四)方可带出,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时归还,逾期不还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秘密载体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七条 各部门借阅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填写《秘密载体借阅审批表》(见附件三)。借阅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阅后及时归还。
第十八条 借阅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复制摘抄和携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公司的,按第四章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借阅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不得随意转借,不准通过其他方式向无关人员传递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借阅和使用秘密载体,要确保安全,保证材料完好无损。
第二十一条 部门或个人需复制秘密载体,应遵守下列规定:
21.1 需复制秘密载体的部门或个人,应填写《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见附件五),根据涉密类型分别由党办或行政办审核,经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予以复制;
21.2 复制秘密载体,由党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复制数量不得超过批准的件数,复制件应当加盖公司的戳记,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按密件进行管理;
21.3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各种文件和领导同志内部讲话稿,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严禁复制;
21.4 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复制秘密载体;
21.5 复制的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原来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等同于原件管理;
21.6 复制秘密载体,应注意保护环境,严禁无关人员在场,废复制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21.7 密级文件借阅不得超过三日,借阅人员应严格按照借阅期限的规定时间按期归还,到期仍继续借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对逾期不归还的,密级文件管理人员应及时催退,催退无效的,应立即向本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党办汇报。
21.8 借阅人归还密级文件时,密级文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检查,发现损坏、掉页等现象,有权拒收,在责令其修复归还的同时报告党办,由党办调查原因,并检查是否泄密。
21.9 上级单位或外单位借阅密级文件,原则上不准借阅。因工作需要确需要借阅,借阅单位应出具单位介绍信,由党办统一负责接待,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书面形式与借阅单位签定保密协议书。
第六章 秘密载体的保存
第二十二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及安全保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涉密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在离岗、调动、离职、辞职前,必须及时将所承办、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根据涉密类型分别向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经验证无误后,人劳部凭移交手续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含备份的磁介质),于转年第二季度办理完毕。
第七章 秘密载体的销毁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载体。
第二十七条 需销毁秘密载体的部门,应当填写《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见附件六),报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八条 拟销毁的秘密载体,销毁部门填写《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明细表》(见附件七),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到市保密局指定的场所由二人以上负责监销,销毁工作结束后,销毁人和监销人须在《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明细表》签字。
第二十九条 使用碎纸机方法进行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纸屑颗粒的面积不大于2×2mm);采用焚毁、化桨、物理、化学等方法进行销毁的,应当送天津市文件资料回收销毁中心销毁。
第三十条 销毁的秘密载体,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公司党办予以监销。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不经非密化技术处理直接捐赠外单位或个人。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密级文件发放份数,由拟制部门确定,并由党办、行政办负责收回。
第三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将密级文件随意进行复制或散发,确因工作需要复制,需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复制秘密载体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按密级文件登记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涉密部门产生所有的密级文件,应在部门密码文件柜中保管。
第三十五条 各涉密部门对所保管的密级文件,应按照本公司《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于转年上半年将所保管当年的密级文件立卷归档;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档案室对归档的密级文件,应按照本公司《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负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各涉密部门对记录密级文件、资料有关内容或记录产品在研制、生产、试验过程中重要数据的秘密载体(纸介质、磁介质),应按照本公司《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需要脱密的密级文件,产生部门应按照本公司《定密和密级调整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脱密手续,由公司党办负责通知脱密事项。
第三十九条 档案室对需要销毁的密级文件,按本公司《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销毁手续。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如违反本办法,一经发现,将按照保密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泄密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将追究法律刑事责任,并追究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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